一、 评审组织
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委员会组织成立由学部主任、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学部领导任副主任,包括研究生导师、专家学者、相关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当年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二、 申请条件及评选范围
(一)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曾受处分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尊重老师、与同学们和睦相处;
(6)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活动,在学习、生活上起到积极带头作用;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2.具体评审指标
要求完成本专业上一学年执行计划考试课总学分的60%以上(不含60%),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评选范围内的前50%,家庭经济困难(已通过学校上一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二)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学部在籍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三、 名额及奖励标准
学部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原则上按照各年级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名额;需要调整时,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学校规定一次性发放。国家政策或者学校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1.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校或学部要求的成绩、排名及综合素质测评材料;
3.转专业学生的原单位成绩和排名证明;
4.学校或者学部当年度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材料不完整或者填写不规范的,学部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通知补正;逾期未申请或者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放弃。
五、 评审程序
(一)学部学工办发布通知并公布评选细则。
(二)申请
1.满足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相应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向学部如实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用于申请奖学金的成绩、成果均应是上一学年取得的(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3.学生提交的材料需要严格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填写,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同学不得参与评审。
4.从外专业转入本专业的学生若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提供转出专业出具的上一学年德育成绩分数、排名及百分比证明。
5.逾期不申请者视为放弃。
6.学生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资格审查
工作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同学进行资格审查,满足条件的同学方可参与评定。
(四)学部评审
1.组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答辩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评审总分=学分绩×85%+德育成绩×10%+答辩成绩×5%;
其中学分绩以教务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德育成绩以相应年度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德育成绩为准。
3.根据评审总分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得者。
4.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确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部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区学生工作部(处)。
5.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部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学部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对校区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可在校区公示阶段向校区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诉。对学校公示结果提出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六、 其他
(一)本办法由信息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信息学部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议决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信息学部
202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