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第62期——切勿在酒驾醉驾上以身试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4信息来源:

【转自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清风网】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还可能隐藏违规吃喝、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25年国庆、中秋“双节”将至,全体教职员工要进一步筑牢廉洁过“廉节”思想堤坝,严格自我约束,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同时严查酒驾醉驾背后是否隐藏风腐交织问题,依规依纪追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责任,持续纠“四风”树新风,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一、典型案例

1.某大学某学院团委书记赵酒后驾驶问题。2022年2月13日20时,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赵某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赵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某大学附属中学原党总支副书记刘某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6月5日,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2月,刘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由领导管理岗位六级降为普通管理岗位七级。

3.某大学某部门综合科原科长王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后醉酒驾驶问题。2015年至2020年,王某担任学校某部门科员、科长期间,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礼卡。2020年12月,王某接受学校第三方服务公司人员宴请,并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某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王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6月,王某被免去学校保卫处综合科科长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两年)。

4.某大学智库中心原副研究员崔某醉酒驾驶问题。2024年1月29日22时许,崔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旁停车,其再次启动轿车时,与附近机动车发生剐蹭,造成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法院判决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4年7月,崔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某大学退休干部张某醉酒驾驶问题。2023年1月13日,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张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7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二、纪法链接

上述几起案例,反映出高校内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有的存在“高校特殊论、专家特殊论”特权思想,还有的反映出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党员、公职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行为,即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据党纪国法,都应严肃追究纪法责任。以下简要介绍酒驾醉驾行为所适用的纪法条款、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醉驾行为触犯了法律底线,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红线。《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指出“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针对党员发生酒驾醉驾行为,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党员


酒驾

醉驾

处罚

类型

行政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

处理

意见

视具体情节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视具体情节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应当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处理

依据

《条例》

第三十条

《条例》

第三十条

《条例》

第三十三条

《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对于公职人员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并视调查结果给予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中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针对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公职人员


酒驾

醉驾

处罚

类型

行政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

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

处理

意见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政务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

政务处分

予以撤职

予以开除

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处理

依据

《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一条

《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一条

《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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