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4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校区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察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校区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为建设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高水平特色校区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校区巡察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察工作在校区党委领导和学校巡视机构指导下,实行校区党委领导、巡察机构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师生员工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校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七条 校区党委把巡察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决定;

(二)研究部署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巡察工作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察全覆盖,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一校三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

(六)发挥巡察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校区党委书记承担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校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办公室为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区党委书记、校区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区党委副书记、校区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区党委组织部部长、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校区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察全覆盖;

(三)听取巡察办、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向校区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在校区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察办为党委的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挂靠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校区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支持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六)负责巡察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七)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巡察办党建工作;

(九)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区根据阶段性巡察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察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校区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应当协助校区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校区办公室、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当支持巡察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对象是校区内设二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校区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党组织开展延伸巡察。

第十四条 坚守政治巡察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监督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落实学校党委、校区党委工作要求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可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巡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必要时可以提级巡察。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校区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等部门关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后,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常规巡察现场工作时间为1个月左右。

第十九条 巡察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师生员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二)校区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察期间,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可以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办公室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察报告、领导干部情况汇总、问题线索报告等材料;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校区党委决定。校区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巡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区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第二十五条 经校区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校区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办和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巡察办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校区党委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察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察办应当向校区党委报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校区党委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察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重视在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职称职级评审、评奖评优的参考。

第三十六条 巡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巡察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察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三十八条 巡察机构、巡察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察干部特别是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察机构、巡察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察工作资料,泄露与巡察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师生员工发现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办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下一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举办2025年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